私人公司,一些公司由家族,股东小组或个人所有,其所有权份额不公开出售,又称私营企业。
一、申请材料:
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九条*(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
(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四、刻章及备案
1、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私营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